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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子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西林子乡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03-20 访问次数:512 责任录入:饶河县西林子乡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和改进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西林子乡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有以下9类:

1.概况信息。包括乡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乡政府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乡的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乡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乡政府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乡政府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乡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乡政府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参见《西林子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西林子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乡政府办进行查阅;开放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2663140。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乡政府主要采取在饶河县人民政府网公开和依法指定主要信息公开场所公开两种形式。本乡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本乡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乡政府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属于本乡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乡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西林子乡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西林子乡政府大楼

联系电话:0469-2663140邮政编码:155100

受理时间:8: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的,需填写《西林子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乡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乡政府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乡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乡纪委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乡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