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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

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07-18 访问次数:634 责任录入:sysrhx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所需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六)章程草案。

三、办理流程

(一)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发放表格,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程序。

(二)当事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需提交的材料为:

1、成立登记申请书: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

(2)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章程草案:依照国家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法人、合伙、个体)制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

(1)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2)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由合法的、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包括:副理事长、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每人一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四)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承办人B复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签批。

(五)承办人A在主管副局长签批后,通知当事人。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

已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以下表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