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乡(镇)政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以纸质、胶片、光盘、磁带、磁盘等存储介质形式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除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能够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活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任何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一)工作动态:
1.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3.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的统计数据等。
(二)法规文件:
1.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及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人事信息:
1.领导干部任免情况;
2.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五)财政信息:
1.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应公开的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5.税收、金融、保险政策及工作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情况;
7.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设施情况;
8.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9、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第六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公开形式
第七条政府信息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门户网站(饶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hkmidstar.com/)
(二)以微信形式,请登录微信,查找公众号“关注饶河”。
(三)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永久性揭示板等;
(五)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
(六)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第八条政府机关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时,政府机关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
(二)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章公开程序
第九条实施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公开的事项,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二)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或机关提出意见,经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级政府办公部门备案;
(三)需要由其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经本组织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1.政府机关对于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它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条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要体现出及时性和有效性。具体要求:
(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二)依据本实施细则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政府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2.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3.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可以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允许。
第十三条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政府机关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并说明原因;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掌握机关联系;
(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抄录或复印相关信息资料,政府机关应当提供方便;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把政府信息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县政府决定将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到全县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对全县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及时更正。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指出。已公开信息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县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未按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办理其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举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政府机关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意隐瞒必须公开的重要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